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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恒康: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9-29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0-092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送达的案
号为(2020)京 02 民初 300 号、(2020)京 02 民初 301 号民事判决书。华宝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因合伙协议纠纷将公司诉至北京二中
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7 月 18 日、7 月 28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
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076),经北京二中院开庭审
理,一审已审理终结。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京 02 民初 300 号】案件的进展情况
    因产业并购基金京福华采合伙协议纠纷,华宝信托将公司诉至北京二中院,
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合伙权益收购款 436,647,153.82 元;(2)支付逾期付款
违约金(以欠付的合伙权益收购款 436,647,153.82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
的标准,自 2020 年 5 月 12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为 2,401,559.35 元);(3)支付原告实际发生的律师费损失 200,000.00 元;
(4)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经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判决如下: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华宝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支付合伙权益收购款 432,452,337.80 元及违约金(以 432,452,337.80 元为基
数,自 2020 年 5 月 12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2、驳回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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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 2,238,000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华宝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负担 40,519 元(已交纳),由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202,481 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交至本院)。
    二、【(2020)京 02 民初 301 号】案件的进展情况
    因产业并购基金京福华越合伙协议纠纷,华宝信托将公司诉至北京二中院,
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合伙权益收购款 370,327,618.49 元;(2)支付逾期利息
(以 370,327,618.49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 2020 年 2 月 18 日
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为 17,590,561.88 元);(3)
支付原告实际发生的律师费损失 400,000.00 元;(4)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
保全费。
    经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判决如下: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华宝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支付合伙权益收购款 367,734,517.49 元及违约金(以 367,734,517.49 元为基
数,自 2020 年 2 月 18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2、驳回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83,350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华宝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负担 30,744 元(已交纳),由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957,606 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交至本院)。
    三、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为保障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将在法定
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与华宝信托及相关方就此纠纷
进一步协商,后续该案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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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北京二中院(2020)京 02 民初 300 号民事判决书;
2、北京二中院(2020)京 02 民初 301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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