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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恒康: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1-01-06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001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5 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
川 01 民初 639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与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以下
简称“京福华越”)因股权转让纠纷将徐征诉至成都中院,经成都中院开庭审理,
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徐征
    第三人:兰考县兰益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润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兴
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康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恒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
裕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丰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祥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
兰宏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吉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佳商务咨询中心、兰考
县兰星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瑞商务咨询中心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二)本案案情介绍
    京福华越于 2017 年 1 月就收购兰考第一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医
院”)99.9%股权、兰考堌阳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堌阳医院”)99.9%股权、
兰考东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医院”)99.9%股权与被告及兰考县兰益
商务咨询中心等 13 家有限合伙企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恒康医疗分别就收购第一医院 0.1%股权、堌阳医院 0.1%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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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医院 0.1%股权与被告及兰考县兰益商务咨询中心等 13 家有限合伙企业签订
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时,恒康医疗和京福华越共同与被告及兰考县兰益商务
咨询中心等 13 家有限合伙企业签署了《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之补
充协议》约定前述三家标的医院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税后净利
润总和不低于 13442 万元,其中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净利润分别不低
于 3750 万元、4610 万元和 5082 万元。同时约定如前述三家标的医院当年度实
际净利润总和不足当年度业绩目标 95%的,转让方应按照股权转让比例向恒康医
疗、京福华越就当年度未实现的业绩目标部分作出现金补偿,徐征应对现金补偿
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
《关于产业并购基金京福华越与公司共同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
号)。由于 2017 年度前述三家标的医院未能完成业绩承诺目标(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子公司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
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公司与京福华越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徐征补偿
业绩承诺差额补偿金。成都中院先后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2020 年 12 月 14 日
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成都中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四川华文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文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医院 2017 年度税后利
润进行审计,华文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作出鉴定意见。
    二、本案的判决结果
    根据《民事判决书》,成都中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徐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京福华越、恒康医疗支付现金补偿
28,444,473.50 元、287,317.91 元。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鉴定费共计 879,416.94 元,由京福华越、恒康医疗负
担一半,徐征负担一半。
    三、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后续该案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
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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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成都中院(2018)川 01 民初 639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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