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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恒康: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9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与公司经营层充分沟通,以及对相关资料的查阅,我们认为:由于公司2021
年度亏损以及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不满足实施分红条件,公司董事
会作出的关于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政
策,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根据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但存在非重

大缺陷如下:下属医院部分在建工程从2019年开始已处于停工状态,并出现减值

迹象;下属子公司存在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且账龄超过1年的应收账款余额较大

的情况。随着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公司后续在建工程方面应合理进行资金安排,

及时梳理应收账款,加大催收力度,提升公司现金流水平。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原则,审阅了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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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亚会核字(2022)第 01520004 号)并对
公司 2021 年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就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
情况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有关情况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余额为 63,286.2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75%。前期公司对大连辽渔医院(已出售)4800 万元银行
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大连辽渔医院已逾期,目前法院已二审判决,公司与
大连辽渔医院等相关方正在协商解决该担保事项。
    2、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
控制制度,且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
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公司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有效保障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取得了我们的认可。
经核查,我们认为:通过了解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
本情况,公司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购买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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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保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的权益,促进责任人员履行
职责,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本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责任人购买责任险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浦军 林伟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