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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恒康: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2022-04-29  

                                           关于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亚会专审字(2022)第 01520008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亚会审字(2022)第 01520003 号)。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
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二)所述,2022 年 4 月
22 日,管理人收到了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甘 12 破 1-5 号之《民事裁
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恒康医疗重整程序。陇南中院裁定批准《重
整计划》后,恒康医疗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重整计划由恒康医疗负责执行,
现金一次性清偿部分由管理人负责执行。截止审计报告签发日,《重整计划》尚未执
行完毕。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发表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
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
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
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如本专项说明一所述,2022 年 4 月 22 日,管理人收到了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2021)甘 12 破 1-5 号之《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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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医疗重整程序。陇南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恒康医疗进入《重整计划》
执行期间,重整计划由恒康医疗负责执行,现金一次性清偿部分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截止审计报告签发日,《重整计划》尚未执行完毕。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我们的判断,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上述事项,因此我们在
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
关注
       三、上期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一)上期“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所涉及的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三、(二)所述,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恒康医疗公司流动负债大于流动资产 288,932.71 万元,2018 年、2019
年连续两年亏损,未分配利润为-287,755.5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仅为
13,384.62 万元。这些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恒康医疗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
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上期审计报告非标意见在本期消除或变化情况
       本期变化情况如下:
    1、如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附注十一、(一)所述,恒康医疗公司实际控
制人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健康”)及其财务投资人
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支付重整投资款 179,065.86 万元。截至资产负债表日,货币
资金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余额分别为 203,316.02 万元和 155,307.32 万元。
根据陇南中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的《重整计划》,重整投资款 179,065.86 万元全部
用于执行第一次清偿计划和用于恒康医疗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2、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1 年 1 季度、2022 年 1 季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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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期间                       营业收入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20 年度                           280,589.55                     28,379.63
2021 年度                           301,607.07                     27,729.48

2021 年 1 季度                       69,831.58                      1,899.13
2022 年 1 季度                       75,892.74                      3,20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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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2022 年 1 季度恒康医疗公司度营业收入稳步增长、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保持稳定。
    3、根据陇南中院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裁定批准的恒康医疗重整投资协议第一条
(2)2 之规定,新里程健康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三年内,根据恒康医疗经
营发展需要,支持恒康医疗获得不低于 30 亿元各种形式融资
    4、恒康医疗公司实际控制人新里程健康财务支持
    新里程健康为恒康医疗公司下属结构化主体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京福华越”)和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京福华采”)的优先级份额权益所有人。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恒康医疗公司
对新里程健康债务余额为 962,020,623.49 元。在上述重整投资协议条款的基础上,
新里程健康进一步明确:
    (1)自 2022 年 4 月 30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如恒康医疗及子公司因运
营、偿债等原因出现资金缺口,新里程健康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定向
增发、股东借款、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恒康医疗获得不低于 5 亿元的资金支
持,确保恒康医疗及子公司不因现金流短缺影响经营或产生债务纠纷。
    (2)就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里程健康应享有京福华采、
京福华越的应分配收益暂缓收取,直至京福华采、京福华越有充足现金流可用于分
配,或恒康医疗有充足现金流支持京福华采、京福华越用于分配。
    (3)在京福华采、京福华越不具备充足现金流用于收益分配,且恒康医疗也不
具备充足现金流可用于回购份额的情况下,新里程健康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不发起要求恒康医疗回购份额或对京福华采、京福华越发起强
制清算的申请。
    基于上述情况,可能导致恒康医疗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
定性已经消除。
    上述专项说明仅供恒康医疗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与 2021 年年度
报告同时披露之用,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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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张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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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注册会计师:
                                          袁攀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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