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 1.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及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相关的公告; 4. 《公司章程》; 1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等文件; 7.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等。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 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书面材料、副本或复印材料、承诺或书面说 明,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 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与本次会议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2 会,并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该《股 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 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航天路 50 号国机西南大厦 A 座 29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林杨林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2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46,010,7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9118%,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 出 席 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9,336,7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78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1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6,674,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4.833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一)《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47,130,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301%;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弃权98,8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676%。 (二)《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47,130,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301%;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4 弃权98,8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676%。 (三)《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47,130,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301%;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弃权98,8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676%。 (四)《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347,124,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287%;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弃权98,8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676%。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7,130,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301%;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弃权98,8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676%。 (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6,000,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七)《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7,130,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77.8301%;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弃权98,8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67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八)《董事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专项说明》 表决情况:同意347,130,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301%;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弃权98,8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676%。 (九)《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7,067,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160%;反对7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弃权98,8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67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王伟 ______________ 柯湘 2022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