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恒康:关于恒康医疗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2022-06-24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恒康管报字第 30 号
关于恒康医疗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重整一案,
贵院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作出(2021)甘 12 破 1-5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批准恒康医疗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恒康
医疗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规定,重整计划由恒康医疗负责执行,
现金清偿部分由管理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2022 年 6 月 23 日管理人收到恒康医疗提交的《重整计划执行工
作报告》,指出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管理人现将重整计划执行监
督情况向贵院报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工作的监督原则
(一)合法原则
监督工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
释的规定,确保重整计划的执行依法进行。
(二)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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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应当符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
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督促恒康医疗对重大事项的变动进行信
息披露。
(三)保护各方合法利益原则
重整计划的执行涉及多方利益,监督工作应注重协调工作,保护
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二、监督工作的内容
管理人全程监督恒康医疗对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严格监督恒康
医疗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和期限落实重整计划规定的各项
执行工作,对恒康医疗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对执行
工作的成效进行监督。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裁定批准重整
计划之日起两个月,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重整
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按照本重整计划应以现金一次性清偿的债务已经全额分配
至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债权人未受领的偿债资金已全额提存至
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经全额分配至重整投资人
指定的证券账户,或重整投资人未受领的转增股票已全额提存至管理
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三) 对留债展期部分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债权人送达
留债展期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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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暂缓确认及未申报的债权,根据重整计划规定需要预留
的偿债资金已全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重整费用已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完毕;
(六)按照本重整计划应向独一味支付的增资款已支付到位;
(七) 恒康医疗根据陇南中院复函的规定就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中未实际经营、名实不符的部分依法依规调整完毕。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重整计划现已执行完毕,
具体情况如下:
(一)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按照本重整计划应以现金一次性
清偿的资金已经全额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对债权人未受领
的偿债资金已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截至 2022 年 6 月 22 日,管理人已按重整计
划完成对职工债权、有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的一次性现金清偿,对涉
及一家债权人因债权人原因尚未受领的,相应偿债资金已提存至管理
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深圳分公司已经全额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2022 年 6 月 22 日,经恒康医疗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确认,重整计划中规定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
1,398,927,323 股已经全额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具体
登记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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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投资人名称 登记股票数
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825,927,323 股
北京合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0,000,000 股
大河融智(天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140,000,000 股
伙)
深圳通芝康健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76,923,077 股
金通健康产业 1 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16,076,923 股
成都振兴嘉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0,000,000 股
(三)恒康医疗对留债展期部分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债权
人送达留债展期告知书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恒康医疗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向涉及留
债的全部债权人送达留债展期告知书。
(四)对暂缓确认及未申报的债权,根据重整计划规定需要预留
的偿债资金已全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截至 2022 年 6 月 22 日,对于暂缓确认的债权对应的偿债资金以
及未申报债权对应偿债资金,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管理人已将款项提存
至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应支付的重整费用已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完毕
截至 2022 年 6 月 22 日,涉及应支付重整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
管理人报酬、审计评估费用、案件受理费以及管理人职务产生的费用
已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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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应向独一味支付的增资款已支付到位并
完成验资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管理人经贵院批准,由管理人银行账户向
康县独一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一味”)支付增资款
3.5 亿元。独一味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完成验资,由亚太(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出具验资报告。
(七)恒康医疗根据贵院复函的规定就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未实
际经营、名实不符的部分依法依规调整完毕
2022 年 5 月 19 日,恒康医疗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
恒康医疗实际经营情况,决议变更恒康医疗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经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恒康医疗完成
了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换发后的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
恒康医疗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药品生产(不含中药饮片的蒸、
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化妆品批
发;化妆品零售;医院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意见
经管理人审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22 日,重整计划执行期内执行
事项已执行完毕。管理人认为,恒康医疗执行重整计划符合法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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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释和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关于执行完毕的标准,
恒康医疗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工作
也全部结束,特向贵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并请求贵院
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恒康医疗重整程序。
特此报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
1、恒康医疗重整计划;
2、恒康医疗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报告。
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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