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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恒康:关于恒康医疗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2022-06-24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恒康管报字第 30 号


     关于恒康医疗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重整一案,

贵院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作出(2021)甘 12 破 1-5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批准恒康医疗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恒康

医疗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规定,重整计划由恒康医疗负责执行,

现金清偿部分由管理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2022 年 6 月 23 日管理人收到恒康医疗提交的《重整计划执行工

作报告》,指出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管理人现将重整计划执行监

督情况向贵院报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工作的监督原则

    (一)合法原则

    监督工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

释的规定,确保重整计划的执行依法进行。

    (二)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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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工作应当符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

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督促恒康医疗对重大事项的变动进行信

息披露。

   (三)保护各方合法利益原则

   重整计划的执行涉及多方利益,监督工作应注重协调工作,保护

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二、监督工作的内容

   管理人全程监督恒康医疗对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严格监督恒康

医疗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和期限落实重整计划规定的各项

执行工作,对恒康医疗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对执行

工作的成效进行监督。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裁定批准重整

计划之日起两个月,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重整

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按照本重整计划应以现金一次性清偿的债务已经全额分配

至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债权人未受领的偿债资金已全额提存至

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经全额分配至重整投资人

指定的证券账户,或重整投资人未受领的转增股票已全额提存至管理

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三) 对留债展期部分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债权人送达

留债展期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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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暂缓确认及未申报的债权,根据重整计划规定需要预留

的偿债资金已全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重整费用已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完毕;

   (六)按照本重整计划应向独一味支付的增资款已支付到位;

   (七) 恒康医疗根据陇南中院复函的规定就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中未实际经营、名实不符的部分依法依规调整完毕。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重整计划现已执行完毕,

具体情况如下:

   (一)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按照本重整计划应以现金一次性

清偿的资金已经全额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对债权人未受领

的偿债资金已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截至 2022 年 6 月 22 日,管理人已按重整计

划完成对职工债权、有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的一次性现金清偿,对涉

及一家债权人因债权人原因尚未受领的,相应偿债资金已提存至管理

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深圳分公司已经全额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2022 年 6 月 22 日,经恒康医疗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确认,重整计划中规定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

1,398,927,323 股已经全额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具体

登记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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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整投资人名称                               登记股票数

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825,927,323 股

北京合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0,000,000 股

大河融智(天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140,000,000 股
伙)

深圳通芝康健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76,923,077 股

金通健康产业 1 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16,076,923 股

成都振兴嘉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0,000,000 股

    (三)恒康医疗对留债展期部分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债权

人送达留债展期告知书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恒康医疗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向涉及留

债的全部债权人送达留债展期告知书。

    (四)对暂缓确认及未申报的债权,根据重整计划规定需要预留

的偿债资金已全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截至 2022 年 6 月 22 日,对于暂缓确认的债权对应的偿债资金以

及未申报债权对应偿债资金,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管理人已将款项提存

至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应支付的重整费用已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完毕

    截至 2022 年 6 月 22 日,涉及应支付重整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

管理人报酬、审计评估费用、案件受理费以及管理人职务产生的费用

已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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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应向独一味支付的增资款已支付到位并

完成验资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管理人经贵院批准,由管理人银行账户向

康县独一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一味”)支付增资款

3.5 亿元。独一味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完成验资,由亚太(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出具验资报告。

    (七)恒康医疗根据贵院复函的规定就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未实

际经营、名实不符的部分依法依规调整完毕

    2022 年 5 月 19 日,恒康医疗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

恒康医疗实际经营情况,决议变更恒康医疗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经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恒康医疗完成

了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换发后的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

恒康医疗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药品生产(不含中药饮片的蒸、

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化妆品批

发;化妆品零售;医院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意见

    经管理人审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22 日,重整计划执行期内执行

事项已执行完毕。管理人认为,恒康医疗执行重整计划符合法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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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解释和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关于执行完毕的标准,

恒康医疗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工作

也全部结束,特向贵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并请求贵院

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恒康医疗重整程序。

    特此报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

    1、恒康医疗重整计划;

    2、恒康医疗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报告。

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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