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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康医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2-08-26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第
一款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
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
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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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以及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
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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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
股票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
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股票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股票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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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
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4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欲发生变动的,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前二个交易日内,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填写《股票交易
计划备案表》(附件一);并在股份变动当日内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附
件二),向公司报告。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
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5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




                                  6
附件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股票交易计划备案表




股份变动人姓名

董监高姓名

职务

变动人与董监高关系

A 股股东账户

原持股买卖日期

原持股数量

本次预计买卖日期

本次预计买卖股数

提请注意事项及风险:




申报人(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7
附件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股份变动人姓名

董监高姓名

职务

变动人与董监高关系

A 股股东账户

买卖日期

买卖价格

原持股数量

本次变动数量

本次变动后股份数量

持股变动原因




备注




申报人姓名:                   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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