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恒康医疗: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6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逐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
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断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1
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2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3
通和协商。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如公司开设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
示,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4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
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
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6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公司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实施。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
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还应对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或指导。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积极
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
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7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8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