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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康医疗: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2-08-26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其快速传
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董
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接触、获取重大事
项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
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

                                    1
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
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
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
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配合董
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
需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
格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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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

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

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披露标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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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存贷款业务;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

十以上的;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 1 项所

述标准的。

   (五)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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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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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8、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9、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或者财务总监发生变动;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公司
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
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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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
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三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
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
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
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
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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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
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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