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里程: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2022-12-08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或“公司”)监事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里程健康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或“本次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公司和员工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2、《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
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
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
的计划和安排。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2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