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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里程: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2-08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议案,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逐项核查,我们认
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
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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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
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公允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非
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事
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与认购对象新里程集团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条款设置合理,未发现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
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分析,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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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15 年 5 月,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
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
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
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述做法符合《关
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等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八、《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
承诺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相关风险
提示及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相关承诺。上述
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
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浦军、王敬民、杜晨光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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