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里程: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4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审阅
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与公司经营层充分沟通,以及对相关资料的查阅,我们认为:由于公司2022
年度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不满足实施分红条件,公司董事会作出的
关于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现
金分红政策,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
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
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
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
外部风险。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和对外
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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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 号)
的要求以及《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原则,审阅了亚太
(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专项审核报告》(报
告编号:亚会核字(2023)第 01520002 号)并对公司 2022 年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核查,现就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1、有关情况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50,721.26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9.44%,无逾期担保情形。
2、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规则》及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
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且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信息披露准确、完整,且实际发生担保事项未有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公司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有效保障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取得了我们的认可。
经核查,我们认为:通过了解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
本情况,公司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3 年度审
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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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浦军 杜晨光 王敬民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