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和银团贷款担保的公告2018-09-26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8-121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和银团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事项
1、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同意公
司为子公司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新材料”)、
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东华”)、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东华”)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的总共 7.25 亿元
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详细情况
如下:
序 担保额度
公司名称 金融机构 项目 授信方式 授信期限
号 (亿元)
交通银行股份
自银行授信之日
1 张家港新材料 有限公司苏州 1.25 综合授信 担保
起一年
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
自银行授信之日
2 南京东华 有限公司江苏 3.5 综合授信 担保
起一年
省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 自银行授信之日
3 新加坡东华 2.5 离岸综合授信 担保
有限公司 起一年
2、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公司名:张家港扬子江石化
有限公司)系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成立,注册资本 209,600 万
元, 公司实际持有张家港新材料控股权。其经营范围:生产丙烯、氢气(限按
安全审查批准书所列项目经营);从事丙烯项目的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
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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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679,341.09 万元,总负债 439,834.86 万元,
所有者权益 239,506.22 万元,资产负债率 64.74%。2017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520,379.74 万元,实现经营利润 52,376.03 万元,净利润 39,980.24 万元。
(2)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系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成
立, 注册资本 95,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拥有其控股权。其经营范围:许可经营
项目: 危险化学品销售(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化工产品销
售(不 含危化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
营禁止 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
278,462.38 万元,总负债 191,584.06 万元,所有者权益 86,878.31 万元,资产
负债率 68.80%。 2017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35,866.02 万元,实现经营利润
7,541.40 万元,净利润 6,975.09 万元。
(3)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批准成立,注册资本 6,120 万美金,为公司设立的专门从事液化石油气国
际贸易的子公司,公司拥有其控股权。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325,090.16 万元,总负债 196,271.35 万元,所有者权益 128,818.81 万元,资 产
负债率 60.37%。2017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928,665.55 万元,实现经营利润
21,713.82 万元,净利润 19,110.99 万元。
3、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拟签署的保证协议合同,本次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
债权为张家港新材料、南京东华、新加坡东华与债权人银行分别签订的《银行授
信协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等项下债权。张家港新材料项下银行的总
金额不超过 1.25 亿元人民币。南京东华项下银行的总金额不超过 3.5 亿元人民
币。新加坡东华项下银行的总金额不超过 2.5 亿元人民币。本次担保期限以实际
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二、关于给予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银团贷款担保的事项
1、担保情况概述
为保证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新材料”)
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期按照计划进度推进,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审议:同意宁波新材料(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期)项目银团贷款由二期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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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在建工程(含机器设备)抵押,并追加公司不超 16 亿元的保证担保,待具备条
件时追加二期项目土地使用权抵押。具体事项如下:
(1)保证内容: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宁波新材料
与各银团成员行分别签订的《银团贷款合同》及其他融资合同项下债权。
(2)保证期限:按照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执行。
(3)保证方式:抵押和保证担保。
2、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公司名“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12 年 10 月 25 日,注册资本 260,000 万元,住所为宁波大榭开发区东
港北路 6 号。经营范围: 丙烯、聚丙烯、氢气的试生产(凭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式
生产);其他危险化学品:正丁烷、乙烯、乙烷、丙烯、丙烷的批发(以上项目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石油制品、化工产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的批发;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及技术除外;国内陆路货运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 732,680.72 万 元,总负债 452,229.27
万元,所有者权益 280,451.45 万元,资产负债率 61.72%。 2017 年度实现营业
收入 362,061.16 万元,实现经营利润 23,818.19 万元,净利润 17,894.85 万元。
三、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为子公司张家港新材料、南京东华、新加坡东华向相关合作银行申
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开拓业务发展之需要。公司实际持有被担
保公司控股权,上述公司资产优良、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
2、公司实际持有张家港新材料控股权,所担保额度主要用于项目工程建设
和运营,项目盈利前景良好,资金安全和回款均稳定可靠;南京东华为公司从事
液化气进口、销售的子公司,所担保额度均主要用于原材料采购的信用证开立、
专项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票据等有关经营业务事项,属于正常的经营
性业务,资金回笼稳定可靠;新加坡东华为公司设立的专门从事液化石油气国际
贸易的子公司,所担保额度主要用于原材料采购的信用证开立等业务,属于正常
的经营性业务,资金回笼稳定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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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为宁波新材料银团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
按期建设和运营,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推进公司战
略转型。在本次融资完成后,加上非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项目需要的建设和运
营资金可以全部解决,为项目按照计划实现竣工和投产提供了保障。项目未来预
期收益良好、投资回报稳定,具备承担项目贷款还本和付息的能力。为此,本次
项目贷款的担保风险可控。
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认为:本公司实际持有上述被担保公司控股股权,其
资产优良、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公司对内部担保信用的使用和
管理等,建立了担保管理制度,以及严格的内部财务控制、审计监督制度;对有
关业务的开展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决策、执行流程;对各项业务往来制定了
信用评估体系和信用管理制度。为此,公司对其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业务发
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为其担保。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同意上述担保事项,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额度及授权董事会批准
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本年度担保额度(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及有效期内, 根
据银行授信审批情况,批准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子公司张家港新材料、南
京东华、新加坡东华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即生效。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对外担保逾期的数量
1、截止本公告日,东华能源为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
为 11.36 亿元,东华能源为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3.21 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31.17 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38.38 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
为 7.62 亿元,东华能源为子公司担保金额合计为 91.74 亿元,占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120.34%。
2、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气体船有限公司
签署的协议《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肆艘船)提供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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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 2014 年 4 月 4 日的《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告)。
3、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太平洋控股公司签署
的《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壹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 2014 年 6 月 27 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告)。
4、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 HARTMANN SCHIFFAHRTS
GMBH & CO.KG OR ITS NOMINEE 签署的协议《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
(共计伍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
内容见 2014 年 9 月 23 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告)。
5、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 Petredec Limited 签
署《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叁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 2014 年 10 月 29 日的《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告)。
6、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者因此导致的潜在诉讼
事项。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均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
公司、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有关
资料;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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