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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华能源: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0-25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9-122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

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现场会议于2019年10
月24日在公司南京管理总部会议室召开。网络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上午9:30-11:30,下

午13:00-15:00、2019年10月23日15:00至2019年10月24日15:00期间举行。本次
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名,代表股份611,740,661
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37.08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人共
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1,165,6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0452%;参加网

络投票股东和股东代表人共计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0.0349%。
    3、公司董事长周一峰女士因故无法出席并主持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1
大会,周一峰女士委托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吴银龙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
事会过半数董事推举吴银龙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1,367,1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9%;
反对 37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0,0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4.9001%;反对 37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99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票超过总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议案通过。
    2、《关于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1,367,1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9%;
反对 37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0,0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4.9001%;反对 37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99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票超过总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议案通过。

    3、《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额度及授权董事会批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1,367,1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9%;
反对 37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0,0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4.9001%;反对 37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999%;


                                                                        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票超过总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本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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