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5-06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
我们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进
行事前审议并发表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度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经营性关联交易的预计,是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符
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要求,交易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且遵守公平、公正且
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经核查,我们同意将《关于 2020 年度经营性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继续聘请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0 年
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聘期一年。经核查,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机构的履职条件及能力,其在担任公司专项
审计和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约定义务与
责任。我们认为: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
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内部规范,同意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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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林辉 陈兴淋 赵湘莲
日期: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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