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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华能源: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2020-08-08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0-040
债券代码:112268             债券简称:15东华01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 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由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能源”或“公司”)在 2015 年
8 月 12 日发行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支付 2019 年 8 月 12 日到 2020 年 8 月 11
日期间的利息,并兑付本金。为保证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
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 债券简称及代码:15 东华 01(112268)。
    3、 发行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规模:人民币 6 亿元。
    5、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在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5.88%。
根据发行人发布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 东华 01”票面利率调整及
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本期债券后 2 年票面利率为 7.00%。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 起息日:2015 年 8 月 12 日。
    8、 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内,每年的 8 月 12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
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2020 年资
金发放日为 2020 年 8 月 12 日。
    9、 兑付日:本期债券本金兑付日为 2020 年 8 月 12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
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8 月 1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0、 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
    11、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本次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按照《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
及《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 东华 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
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15 东华 01”的票面利率为 7.00%,每 1 手“15 东
华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0.00 元(含税),兑付本金人
民币 1000 元,本息合计人民币 1070.0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
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0.00 元,扣税后个人、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6.00 元。
    三、本次债券债权登记日、兑付兑息日及摘牌日
    1、 债权登记日:2020 年 8 月 11 日
    2、 兑付兑息日:2020 年 8 月 12 日
    3、 摘牌日:2020 年 8 月 12 日
    四、本次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0 年 8 月 1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全体“15 东华 01”持有人。
    五、本次债券付息办法
    1、 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付息日前 2 个交易日
前将本次付息金额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
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
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
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除外。
    3、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债券兑付兑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舒阳
    联系电话:025-86819806
    传真:025-86771021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范岩
    联系电话:0755-22624418
    传真:010-66160590
    3、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5 楼
    联系人:发行人业务部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