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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华能源: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0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对有关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号)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作相关说明
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或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
占用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了保证担保。报
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199,300万元,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
余额合计1,136,200万元,占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13.19%。上述担保
不存在逾期担保或因担保导致的诉讼事项。
    公司已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和风险控制措施,并严格按以上制度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
了违规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制度规定,针对对外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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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公司针对对内担保信用的使用和管理等建立了相应的担保管理制
度和严格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及审计监督制度;对相关业务的开展制定了完善的
决策、执行和管理流程;对各项业务的往来制定了信用评估体系和信用管理制度。
因此,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未对公司产生不
利影响。报告期内的相关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无违规对外担保
的情形。
     二、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 142,670.89 万元,以前年度收到的银行存
款利息、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16,211.79 万元;2020 年 1-6 月
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20,361.30 万元;2020 年 1-6 月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理财
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414.21 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 163,032.19
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16,627.00
万元。2020 年 1-6 月,公司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80,000.00 万元。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61,769.08 万元(包括
进 行 现 金 管 理 的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余 额 30,000.00 万 元 及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余 额
31,769.08 万元)。
     经审核后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建设。公司《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
且真实地反映了 2020 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确认公司过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同意公
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各类低风险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定期或不定
期的各类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金融产品)。董事会对此事项的审批程序合法合
规,公司内控程序健全,能够有效防范风险,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
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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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履行了
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和有序推进,也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和公司
经营活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公司利益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延长使用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含
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延长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资金可在上述期限内进行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陈兴淋   林辉   赵湘莲
                                            日期:二O二O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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