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24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再
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我们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和
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
1、本次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
2、本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发展规划,
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同意按照本次发行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高建新先生职务调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高建新先生确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对其另有任用。高建新先生的职务调整
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
独立董事:林辉 陈兴淋 赵湘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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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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