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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华能源: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02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要求,我们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东华能源”)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子公司聚烯堂(南京)供应
链有限公司及东华能源(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分别与胜帮(杭州)能源供应
链有限公司(简称“胜帮能源”)签订相应的《聚丙烯年度销售合同》,并按约定
每月向胜帮能源销售共计 1,200 吨聚丙烯树脂(月度实际供应量视生产情况进行
调整),价格按照订单签订日期所对应的公司销售价格执行,交货时间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上述议案审议前,公司已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沟通,我们认为:
    (1)所涉及的关联交易满足了双方主营业务的发展需要,有利于实现资源
的合理配置,聚焦主业深入合作,巩固双方平等互利的合作基础。胜帮能源及其
一致行动人具有与上市公司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资源,与上市公司寻求协调互补
的长期共同利益,具备认真履行合同的意愿与能力。关联企业经营状况正常,能
履行与公司达成的相关协议,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或者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2)议案所涉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方式公允,
支付条件合理,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不存在任何
利益输送或侵占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
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
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等须回避表决。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与胜帮(杭州)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签署<聚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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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烯年度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林辉   陈兴淋   赵湘莲




                                             日期:二O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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