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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华能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4-21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我们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认可
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度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经营性关联交易的预计,是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的,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要求,交易未影响公司独立性且遵守公平、公正和公允
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经核查,我们同意将《关于 2022 年度经营性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继续聘请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2 年
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聘期一年。经核查,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机构的履职条件及能力,其在担任公司专项
审计和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约定义务与
责任。我们认为: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
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内部规范,同意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项议案提交给公司董事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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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仅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林辉     陈兴淋   赵湘莲




                                          日期:二O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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