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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华能源: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03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我们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或“东华能源”)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仔细
审阅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与福基船务控股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的意见
    公司为提升远洋物流运输能力,锁定原料资源并控制生产成本,经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意由公司控股子公司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
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东华新加坡”)与福基船务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福基船
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福基船务将所持有的福基 1 号有限公司 100%股份
(19,390,587 股)与福基 2 号有限公司 100%股份(19,450,446 股)出让给东华
新加坡,转让价格分别为 3,522 万美元、3,751 万美元,共计 7,273 万美元。
    上述议案审议前,公司已与我们三位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沟通,我们认为:
    (1)公司在聚焦主业、深化转型、推动高分子新材料以及氢能综合利用的
过程当中,拥有稳定的原料资源与物流能力有利于保障运营并提升竞争力。本次
股权转让交易有助于提升公司的调配能力,在保障生产装置稳定生产的同时控制
资源成本。
    (2)议案所涉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方式公允,
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资产评估
报告》作为参考,支付条件合理,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长远
利益,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或侵占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周一峰女士、
周汉平先生及关联监事凌毓倩女士已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关于与福基船务控股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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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所涉关联交易。
    二、对《关于终止与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关于船舶租赁的合作协议
书>的议案》的意见
    公司于 2015 年 9 月与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简称“东华石油”)签署
了《关于船舶租赁的合作协议书》。此次终止该协议书以及与东华石油关于造船
方面的合作,东华石油应向公司返还该协议书项下履约保证金壹亿贰仟万美元,
同时不再履行该协议书项下约定的造船与交船义务。
    上述议案审议前,公司已与我们三位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沟通,我们认为:
    议案所涉关联交易的终止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加了公司现金
流与回款,符合公司的短期与长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
任何利益输送或者侵占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周一峰女士、周汉平先生
及关联监事凌毓倩女士已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关于终止与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关于船舶租赁
的合作协议书>的议案》。
    三、对《于与福基船务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关于“船队总体委托经营协议”
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意见
    公司为了落实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
《关于业务转型及贸易资产剥离预案的议案》、《关于与福基船务控股有限公司签
署委托经营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拟将自有的福基 1 号有限公司(简称“福
基 1 号”)、福基 2 号有限公司(简称“福基 2 号”)所拥有的液化气船福基 1 号
船舶、福基 2 号船舶委托福基船务经营,并与其签署《关于“船队总体委托经营
协议”补充协议》。
    上述议案审议前,公司已与我们三位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沟通,我们认为:
    (1)福基船务正在积极组建规模可观、面向全球市场的 VLGC 运营池,公司
将取得所有权的福基 1 号、福基 2 号船舶继续委托其运营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
船舶的运营效率,统筹规划,也有利于调控市场 LPG 资源,以保障化工生产原料
的稳定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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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议案所涉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方式公允,
支付条件合理,自《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内,公司预计就福基 1 号、
福基 2 号支付 24 万美金的代理费,折合人民币约 160 万元,对公司的整体影响
较小,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或侵占行为,也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周一峰女士、
周汉平先生及关联监事凌毓倩女士已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关于与福基船务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关于“船队
总体委托经营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所涉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林辉   陈兴淋   赵湘莲




                                               日期:二O二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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