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同意函2022-06-03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同意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华能源”)
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公司董事会事前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
独立与客观的判断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与福基船务控股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的意见
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前,公司已就《关于与福基船务控股有限公司签署股权
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及相关事项与我们进行了充分沟通,提交了所涉
关联交易事项的详尽资料。经过认真查阅、审议和必要沟通,我们认为本次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所涉关联交易的标的资产清晰,公司已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
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与评估,交易定价有参考与支撑,
定价方式公允,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不存在任何
利益输送或侵占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给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董事会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周汉平先生与周一峰女士需要回避表决。
二、对《关于终止与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关于船舶租赁的合作协议
书>的议案》的意见
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前,公司已就《关于终止与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
<关于船舶租赁的合作协议书>的议案》及相关事项与我们进行了充分沟通,提交
了所涉关联交易事项的详尽资料。经认真查阅、审议和必要沟通,我们认为本次
终止后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将返还公司履约保证金壹亿贰仟万美元,符合
公司的长远利益,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或侵占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给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周汉平先生与周一峰女士
需要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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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关于与福基船务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关于“船队总体委托经营协议”
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意见
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前,公司已经就《关于与福基船务控股有限公司签署<
关于“船队总体委托经营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及相关事项与
我们进行了充分沟通,提交了所涉关联交易事项的详尽资料。经认真查阅、审议
与必要沟通,我们认为本次签署的协议所涉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交易定价方式公允,系基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有助于公司的主营
业务稳定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或侵占行为,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议案
提交给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
周汉平先生与周一峰女士应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林辉 陈兴淋 赵湘莲
日期: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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