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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华能源: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24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要求,我们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与实事求是态度,认真审阅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按
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情况与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做相关说明并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或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的关联方违规资金
占用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报告
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为399,030万元,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
余额合计1,688,954万元,占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58.15%。上述担保
不存在逾期担保或因担保导致的诉讼事项。
    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及风险控制措施,并严格按以上制度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了
违规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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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制度规定,针对对外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与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
    我们认为:公司对于对内担保的信用使用和管理等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与
严格的财务控制制度及审计监督制度;对相关业务开展制定了完善的决策、执行
和管理流程;对各项业务往来制定了信用管理制度与信用评估体系。因此公司对
子公司的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未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报告
期内的相关担保符合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等规定,无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 221,277.19 万元,以前年度收到银行存款
利息、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18,505.05 万元;2022 年 1-6 月份
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1,183.04 万元;2022 年 1-6 月份收到银行存款利息、理财收
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121.48 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 222,460.23 万
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18,626.53
万元。2022 年半年度,公司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66,890 万元。
    截止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 84,341.56 万元,其中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17,451.56 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余
额为 66,890 万元。
    经审核后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与要求,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了有效的监督与管理,确保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建设。公司《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且
真实反映了 2022 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林辉 陈兴淋 赵湘莲


                                            日期: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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