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2-071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东华能源”)于2022年9月8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 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宁波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期)、 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烷烃资源综合利用三期(Ⅰ)项目、东华能源 (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烷烃资源综合利用(二期)项目配套库区项目已转固,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约62,451.47万元(包含利息收入及 现金管理收益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同时注销对应的募集资金账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述事项尚需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 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金额与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93号)核准,本公司于2016年9月非公开发行股票 228,346,456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2.70元,募 集资金总额2,899,999,991.20元,扣除发行费用 18,247,335.30元后的募集资金 净额2,881,752,655.90元。以上募集资金净额到位情况已由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 事务所审验确认,并出具了苏亚验[2016]57号《验资报告》。 1 / 7 (二)募集资金本年度使用金额与期末余额 公司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221,277.19万元,以前年度收到银行存款利息、 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净额为18,505.05万元;2022年1—8月实际使用募集 资金9,386.11万元;2022年1—8月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 费等的净额为121.46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230,663.30万元,累计收到银行 存款利息、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8,626.51万元。2022年1—8月, 公司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71,890万元。截至2022 年8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76,138.48万元,其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为16,248.48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余额为59,890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与存放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 性文件规定,本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 与要求,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以确保用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建设。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履行相应的申请与审批手续,及时知会 保荐机构,随时接受保荐代表人的监督。 2016年10月,就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事项,公司分别与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 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南小微 企业专营支行及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东华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6年11月,东华能源及其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宁 波新材料”)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营业部及保荐机构第 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2018年6月,东华能源及其子公司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简称“宁 2 / 7 波百地年”)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波分行营业部及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9年1月,东华能源及其子公司宁波新材料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孝闻街支行、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以及保荐机构第一创 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2019年4月,东华能源及其子公司宁波新材料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大榭支行及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东华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相关各方均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履行情况良好,不存在其他重大问题。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关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本公司在已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各银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2年8月31日,各专户中募集资金的 结存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余额(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10528301040055100 163,353.5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注) 69836536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1102028529000273389 67,065.6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 32250198625500000355 89,278.8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325387509018800003654 25,656.8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南小微企业专 3320021010120100006591 289,657.60 营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 39352001040013866 3,274,840.3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 3901210038000000340 2,186,099.3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营业部 332006271018010225412 102,752,660.9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营业部 332006271018010280383 7,178,309.42 3 /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 3901210029000014650 144,792.5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 390121002910000014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孝闻街支行 332006252018010060467 367,950.3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 39352001040017800 45,853,879.4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 3901210029000015304 91,323.80 合计 162,484,768.72 注1:698365369该账户已于2016年11月2日结息销户。 注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2022年1月4日更名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科技支行。 注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孝闻街支行于2019年7月26日更名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8月31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230,663.30万元,具体使用 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 拟使用募集 已使用募 项目名称 剩余募集资金 号 资金投资金额 集资金额 1 宁波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期) 100,000.00 77,953.10 22,046.90 2 收购扬子江石化 44%股权 50,000.00 50,000.00 0 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地 3 40,000.00 27,086.67 12,913.33 下洞库项目 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 4 88,175.27 65,623.29 22,551.98 烷烃资源综合利用三期(Ⅰ)项目 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 5 烷烃资源综合利用(二期)项目配 10,000.00 10,000.24 0 套库区项目 合计 288,175.27 230,663.30 57,512.21 注:上述剩余募集资金数额未包含资金存放期间利息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与置换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收购扬子江石化 44%股权。截至 2016 年 9 月 27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4 / 7 万元,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为 50,000 万元。 公司 2016 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 解决;募集资金如有剩余,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 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 位后予以置换”,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意见。2016 年 11 月,公司对项目先期投入 50,000 万元进行了置换。 (二)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与去向 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部分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及子公司宁波 新材料、宁波百地年等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16,248.48 万元。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9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经营,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将归还募集资金 专户。自 2021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71,890 万元。截止 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已将上述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71,890 万元归还至公司募集专用账户。 四、本次结项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与节余情况 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本次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 已投入 募集资金 剩余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投资进度 募集资金 宁波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期) 100,000.00 77,953.10 77.95% 22,046.90 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 88,175.27 65,623.29 74.42% 22,551.98 烷烃资源综合利用三期(Ⅰ)项目 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 烷烃资源综合利用(二期)项目配 10,000.00 10,000.24 100% 0 套库区项目 总计 198,175.27 153,576.63 77.50% 44,598.88 5 / 7 注 1:上述结余募集资金中未包含扣除手续费后的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 截至2022年8月31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为44,598.88万元, 利息收益及现金管理收益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7,852.59万元,合计62,451.47 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占上述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的 31.51%。 五、本次募集资金节余资金后续使用计划 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 将上述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62,451.47元 (截至2022年8月31日的募集资金余额, 含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 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转 入自有资金账户后,公司将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手续。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 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科学审慎 地使用募集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公司募集资金在 存放期间产生了利息收益,因此形成了募集资金节余。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及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公司宁波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期)、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 限公司烷烃资源综合利用三期(Ⅰ)项目以及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 烷烃资源综合利用(二期)项目配套库区项目已结项,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 流动资金配置,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履行的程序与专项意见 (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专项意见 1、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符合相关 6 / 7 法律法规。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与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将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将节余的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3、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与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该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8日 7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