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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 力 士:关于“三力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2018-12-12  

						股票代码:002224            股票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18-100
债券代码:128039            债券简称:三力转债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力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票代码:002224              股票简称:三 力 士
    债券代码:128039              债券简称:三力转债
    转股价格:人民币 5.84 元/股
    转股时间:2018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4 年 6 月 7 日


    一、可转债上市发行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85
号”文核准,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8 日公
开发行了 62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总额 62,000 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
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 62,000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8]293 号”文同意,公司 62,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
券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三力转债”,债券代码
“128039”。
    (三)可转债转股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和《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 2018 年 12
月 14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二、可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数量:620 万张;
    (二)发行规模:人民币 62,000 万元;
    (三)票面金额:100 元/张;
    (四)票面利率:第一年 0.3%、第二年 0.5%、第三年 1.0%、第四年 1.3%、
第五年 1.5%、第六年 2.0%;
    (五)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 2018
年 6 月 8 日至 2024 年 6 月 7 日;
    (六)转股起止日期:2018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4 年 6 月 7 日;
    (七)转股价格:人民币 5.84 元/股。
       三、可转债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
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三力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具
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张,1 张为 100 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
为 1 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数量=可转
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
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1 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的 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
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4、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额
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
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 2018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4 年 6 月 7 日)深交所交
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三力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停牌时间;
    2、按有关规定,本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
(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
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日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
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
2018 年 6 月 8 日)。在付息债券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券登记日)申请转换成
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公司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7.38 元/股,不低于募集
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
票交易均价。
    2、最新转股价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三力转债的最新转股价格为 5.84 元
/股。
    3、转股价格的调整情况:2018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并提请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8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
三力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5.84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18 年 8 月 13 日
生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 2018 年 8 月 11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下修正
“三力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
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
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
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
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
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可转债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
面面值上浮 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
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
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
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
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
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
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
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六、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
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
有当期股利。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三力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公司在 2018 年 6 月 6 日刊载
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和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电话:0575-84313688
    传真:0575-84318666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