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三力士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拟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 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 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 审计意见。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沙建尧 徐文英 沈梦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