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力 士: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23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58,065,698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85,119,738 元。
新增
第八章 党建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3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依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总支,并报
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党总支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
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七十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
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节 公司党总支职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党总支的职权包括: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领公司发展;
(二)保证、监督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
行;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工会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
工群众,助推企业发展。
(五)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
出观点和建议。
(六)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总支决定的事项。
注:1、修改后的章程条款序号根据新增条款情况相应调整。
2、除以上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3、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