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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 力 士: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23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58,065,698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85,119,738 元。

                                                                                                        新增


                                                                                                     第八章 党建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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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依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总支,并报

                                                                          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党总支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
                                                          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七十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

                                                          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节 公司党总支职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党总支的职权包括: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领公司发展;

                                                              (二)保证、监督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

                                                          行;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工会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

                                                          工群众,助推企业发展。

                                                              (五)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

                                                          出观点和建议。

                                                              (六)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总支决定的事项。

注:1、修改后的章程条款序号根据新增条款情况相应调整。
2、除以上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3、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