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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 力 士: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1-06  

                        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23-003
债券代码:128039               债券简称:三力转债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三力
士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 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士或公司)存在
以下问题:
    2022 年 12 月 2 日,三力士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他更正的
公告》显示,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
会[2017]22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子公司浙江台州集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疗
设备贸易业务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更为合理。该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导致
公司 2021 年年报、2022 年一季报、2022 年半年报和 2022 年三季报营业收入分
别调减 2,298.66 万元、1,108.14 万元、4,808.85 万元和 9,144.35 万元。
    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吴琼瑛、董事会秘书何磊、财务
总监丁建英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
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吴琼瑛、何磊、
丁建英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
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
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会计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