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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濮耐股份: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18年10月)2018-10-23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证
券投资及其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
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
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包含以下类型:
    (一)新股认购(IPO)、增发、配股;
    (二)已上市、挂牌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含股票、基金、债券、股指期货等);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行”的
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公司债权,公司不得直接或间
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公司的
正常经营活动。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控股子公司未经批
准,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证券投资,需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
可实施,若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信
息披露。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职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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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
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当就投资的审批程序是否合理、内控程序是否健
全及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确定投资额度,该额度不论金额大小,
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在该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
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
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小组,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投资的
直接管理和具体实施,包括提出投资配置策略、额度的建议、产品内容的审核和风险评
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制定投资计划、筹集安排资金、实施投资计划、保管证券账户
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并归口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财
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小组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
有关情况做出跟踪,随时向董事长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操盘人员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
中,操盘人员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应报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小组须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每月应以书面纪要
形式报告本月证券投资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公司证券投资小组应编制公司证
券投资季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并抄报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账户管理及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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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需经董事长批准,公司开户券商应选择中国证券
业协会审核的创新类或规范类券商。证券投资的资金划拨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制度,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
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证券投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应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后,证券投资负责人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
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门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
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证券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应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控
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行为: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及丰富的证券投
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监管,并会同公司证券投资负
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业务专用账户进行检查,监督是否按照方案执行,如发现资金
使用方向与投资方案资金使用方向发生差异,公司财务部门可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冻
结账户上的资金。
    (三)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交易授权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相
关审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
董事会,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
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五)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
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六)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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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
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
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
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将按照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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