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筹划关联交易 暨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 对《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议案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签署《关于西藏昌都市翔晨镁业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 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广鹏、徐殿利、叶国田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