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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濮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24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20年6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部门(子公司)以及个人业绩层面的考核要求等),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锁条
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此次解锁相关
事宜。


    二、关于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进行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而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价格。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回购原因、
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
同意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实施回购注销。




                                        独立董事:徐殿利、叶国田、牟敦潭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