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延期的相关议案已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本次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相 关事项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殿利、叶国田、牟敦潭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