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公司2021年6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影响,原项 目的投资金额、用途、实施地点均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该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 独立董事:徐殿利、叶国田、牟敦潭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