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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南化工: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3-23  

                                                                            江南化工—监事会议事规则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行使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二名,职工代表一名,设

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并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负
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章    工作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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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
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

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必要时,经监事会召集人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通知至少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内容,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其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股东大会超过半数表决权时,产

生或更换股东方监事。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监事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职工代表大会超过半数表决权时,方

可产生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

    第七条   不得担任和兼任监事的人员,遵从《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

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

表决权。

    第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监事会应提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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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
有效。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监事会召集人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

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监事会召集人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

议,充分听取到会监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

策的科学性。

    第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

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监事成员不介入监事议事,不得

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及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

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到会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

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必要时,监事会召集人或会

议主持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

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

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表决可以举手表决,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如会

议决议以传真方式作出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但应将议事过程做成记录并由

所有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专门记录册、记录人。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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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

的保管期限十年。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妥善保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有关文件资料并

将其整理成册,以供备查。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传达给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责成公司总经理

去执行实施。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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