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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南化工: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2021-04-06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2018 年,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江南化
工”)完成了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对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 9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
有的浙江盾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浙江盾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盾安新能源”或“标的公司”)100%股权的收购。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上市公司该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
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标的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


一、业绩承诺情况

(一)业绩承诺

    在本次交易中,补偿义务人为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青鸟旅游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浙江舟山如山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山新能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山合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上市公司与补偿义务人签订的《关于浙江盾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业
绩补偿协议》,补偿义务人确认并承诺,盾安新能源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应不低于
10,672 万元、15,095 万元、17,239 万元和 20,665 万元,四年累计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 63,67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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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盈利预测补偿安排

    根据《关于浙江盾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在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任一年度,如盾安新能源当年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该年
的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补偿义务人将就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部分对上市公司进
行补偿。补偿方式为:补偿义务人优先以在本次交易中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进
行补偿,认购的股份不足以补偿时,再以现金补偿;补偿义务人就上述补偿相互
承担连带责任。


二、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
项审核报告》((2018)京会兴专字第 68000010 号),2017 年度盾安新能源实现
合并净利润为 12,088.74 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1,684.79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1,310.25 万元,
完成 2017 年度业绩承诺的 105.98%。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新能源发展
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6-84 号),2018 年度
盾安新能源实现合并净利润为 17,390.78 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为 16,690.3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5,301.36 万元,完成 2018 年度业绩承诺的 101.37%。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新能源发展
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6-181 号),2019 年度
盾安新能源实现合并净利润为 20,151.44 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为 19,534.36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7,725.76 万元,完成 2019 年度业绩承诺的 102.82%。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新能源发展
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6-57 号),2020 年度
盾安新能源实现合并净利润为 22,829.64 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为 22,863.8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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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04.88 万元,完成 2020 年度业绩承诺的 103.10%。

    综上,标的公司 2017-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合计为 65,642.25 万元,完成 2017-2020 年度业绩承诺合计数的
103.10%,已完成相关业绩承诺。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通过与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流,查阅北京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
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对标的公司 2017 至 2020 年度业绩承诺的实
现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 2017 至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均已完
成,补偿义务人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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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
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栾宏飞                              朱怡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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