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化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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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三)
康达法意字[2021]第 1577 号
二〇二一年六月
1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康达法意字[2021]第1577号
致: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江南化工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本所已就公司本次重组出具了康达法意字[2021]第 0166 号《北京市康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就公司本次重组停牌前 6 个
月至《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披露日
止(自 2020 年 1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 月 28 日)相关人员买卖江南化工股票进行
核查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又根据中登公
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
变更明细清单》、存在股份交易的相关人员出具的《关于买卖安徽江南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况说明》等文件的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
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之补充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已对公司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后履行的授权批
准程序、信息披露和其他重要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了康达法意字[2021]
第 0522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已就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出具了康达法意字[2021]第 1329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0632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
所就本次重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原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
称及做出的确认、承诺、声明及保留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1. 申请文件及反馈回复显示,1)2020年12月,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盾安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控股)向北方特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
能集团)转让上市公司15%股份,并将14.99%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权委托给特能
集团行使。股权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特能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总数的
29.99%。2)根据盾安控股与特能集团《表决权委托协议》,盾安控股就其他未委
托的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表决权总数的12.32%)独立行使股东权利。请你公司:
补充披露盾安控股与特能集团是否基于上述股权转让、表决权委托,以及盾安控
股独立行使相关股份股东权利等达成一致行动关系。如否,请结合可比案例、委
托双方关系等提供相反证据;如是,请合并计算双方所持上市公司表决权总数,
并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明确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前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根据特能集团受让盾安控股持有的江南化工 15%股份并接受 14.99%股份表
决权委托的相关背景、“盾安集团金融机构债委会执委会”提供的相关会议及决
议文件、特能集团与盾安控股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共同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特能集团与盾安控
股的实际控制人情况、盾安控股委派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投票情况以及《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等,经本所律师核查,盾安控股与特能集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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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基于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以及盾安控股独立行使相关股份股东权利等达成
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
一、盾安控股与特能集团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反证据情况
1、特能集团受让盾安控股持有的江南化工 15%股份并接受 14.99%股份表决
权委托的相关背景、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背景
根据特能集团的说明及“盾安集团金融机构债委会执委会”提供的相关会议
文件,特能集团受让盾安控股持有的江南化工 15%股份并接受 14.99%股份表决
权委托是浙江省人民政府组织化解盾安控股债务危机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特能
集团是“盾安集团金融机构债委会执委会”决策选择的战略合作方,江南化工股
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及保留盾安控股剩余股份表决权等事项及相关《股份转让协
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条款,是特能集团与盾安控股在“盾安集团金融机
构债委会执委会”代表银行主持下协商确定的,并非仅特能集团与盾安控股双方
协商的结果。
(2)目的
根据特能集团的说明,特能集团作为产业收购方,收购江南化工控制权旨在
整合行业内优质上市公司并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民爆产业;同时通过本次重组特能
集团将兵器工业集团下属优质民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稳
定发展,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盾安控股作为江南化工原控股股
东,债务危机是其出让江南化工控制权的直接原因。“盾安集团金融机构债委会
执委会”协调盾安控股转让江南化工股份旨在回收金融机构债权。三方对江南化
工控制权出让的目的不一致。
根据特能集团的说明,特能集团受让盾安控股持有的江南化工 15%股份并接
受 14.99%股份表决权委托旨在实现江南化工控制权转移至特能集团,而特能集
团通过前述方式取得江南化工合计 29.99%的表决权,相较于盾安控股剩余 27%
股份表决权,对江南化工已经具有控制力,不存在要求盾安控股将持有的剩余股
份表决权与特能集团保持一致行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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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表决权委托期限为国务院国
资委批准生效后 18 个月,表决权委托期限有利于实现本次重组完成前特能集团
控制权的稳定。根据《重组报告书》,特能集团预计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其及一致
行动人超过盾安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比例达到 10%左右,控制权能够得到进
一步巩固。
(3)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股份转让前,盾安控股所持江南化工股份已全部质押。在本次股份转让实施
中,其中转让给特能集团的 15%股份已经解除质押,降低了上市公司主要股东股
份质押的风险。
根据特能集团的说明,江南化工控股权的转移还对上市公司产生了以下积极
影响:1)由于原控股股东债务危机问题,上市公司融资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出
现部分金融机构要求提前还款或不予贷款等情况,控股权的转移有效改善了上市
公司流动性紧张的不利局面。2)特能集团作为产业收购方,利用自身在民爆行
业的影响力和资源优势,积极促进上市公司与行业主管部门对接产业发展,提升
上市公司行业地位,推动项目落地。
2、特能集团与盾安控股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的《股份转
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本次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上市公司
的各项议案,特能集团可独立决策、自行行使表决权并投票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
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盾安控股的授权;除授权股份外,盾安控股就其持有的其他
未委托的上市公司股份独立行使股东权利,盾安控股及特能集团之间不存在任何
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安排。
《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由特能集团与盾安控股及“盾安集
团金融机构债委会执委会”代表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共同签订,是经
三方认可的协议安排,不存在盾安控股及特能集团双方借助协议形成一致行动关
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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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能集团与盾安控股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达成关于上市公司
15%股份协议转让同时进行 14.99%表决权委托,保留盾安控股剩余股份的表决
权权利是商业谈判的结果,主要原因是江南化工控制权转让是盾安控股债务危机
整体解决方案中的一部分,在不影响特能集团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盾
安控股及“盾安集团金融机构债委会执委会”需要统筹考虑剩余股份的安排。同
时,避免触发要约收购,是三方对控制权转移的商业谈判的基础,在此基础上,
过高或过低的协议转让比例,均难以满足各方诉求。由于本次重组从预案公告到
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再到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完成交割,存在一定周期及不确定性,
“盾安集团金融机构债委会执委会”和盾安控股为能够及时了解重组进展、信息,
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维护自身利益,要求保留盾安控股剩余股份的表决权。
3、特能集团与盾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特能集团是中央企业兵器工业集团的全资
子公司,最终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盾安控股的穿透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特能集团和盾安控股分别作为国务院国资委下属国有全资企业和民营控股
企业,管理方式和利益诉求等方面均不存在当然一致性,在各自拥有江南化工股
份表决权且未做明确一致行动安排的情况下,不存在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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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盾安控股委派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投票情况。
根据江南化工提供的文件,江南化工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关于调整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于<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的议案》、《关于
批准基于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对有关审计报告、备考合并报表审阅报告进行调整
的议案》等,在特能集团关联董事李宏伟、郭小康、方晓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董
事喻波均投反对票。另根据江南化工于 2021 年 3 月 21 日发布的《关于董事会换
届选举的公告》,喻波现任盾安控股常务副总裁。因此,盾安控股委派董事在上
市公司董事会的投票情况说明,特能集团与盾安控股不存在事实上的一致行动关
系。
二、可比案例情况
经检索,以下案例中存在通过“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方式进行上市公司
控制权转移,且委托双方未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表决权 收购 控制权完
序 证券 上市
交易具体情况 委托类 方背 成变更日
号 代码 公司
型 景 期
2020 年 6 月 17 日,上市公司公告了非 2020.12.17
公开发行预案,拟向湖北资管发行股份 上市公司
数量不超过 247,644,935 股(占发行后 收到证监
总股本 23.08%),同时上市公司控股 会出具的
股东西藏麦田在非公开发行预案获得 《关于核
表决权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其持 准华塑控
部分委
有的上市公司 64,387,683 股股份对应 地方 股股份有
华塑 托,且保
1 000509 的表决权委托给湖北资管(占发行后总 国有 限公司非
控股 留剩余
股本 6%),委托期限为三年。交易完 企业 公开发行
股份表
成后,湖北资管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股票的批
决权
29.08%表决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 复》,
更为湖北省国资委,西藏麦田继续保持 2021.1.6
剩余 12.56%表决权。 新股登记
本次交易中,湖北资管和西藏麦田未认 完成并上
定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市
控制权出让交易前,上市公司原控股股 表决权 地方 2021 年 5
美尚
2 300495 东及实际控制人王迎燕、徐晶夫妇合计 部分委 国有 月 6 日,上
生态
持有美尚生态 32.99%。2021 年 2 月 9 托,且保 企业 市公司发
7
表决权 收购 控制权完
序 证券 上市
交易具体情况 委托类 方背 成变更日
号 代码 公司
型 景 期
日,王迎燕、徐晶夫妇与湖南湘江新区 留剩余 布了“股份
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江集 股份表 协议转让
团”)签署协议,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 决权 事项获得
司 8.25%股份转让给湘江集团,并将 深交所合
16.75%表决权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 规性确认”
地委托给湘江集团行使,此外王迎燕、 的公告
徐晶夫妇继续保留剩余 7.99%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长沙市国资委。
本次交易中,王迎燕、徐晶夫妇与湘江
集团未认定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控制权出让前,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世
联地产顾问(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世联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持有世联行 30.50%股份。2020 年 7 月
1 日和 2020 年 7 月 19 日,世联中国和
世联行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华居天下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与珠海大横琴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横琴”) 表决权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向后者 部分委
地方
世联 分别转让 9.90%和 6.00%的股份;2020 托,且保
3 002285 国有 2020.08.18
行 年 8 月 4 日,世联中国又与大横琴签署 留剩余
企业
《表决权委托协议》将 14%股份对应的 股份表
表决权委托给后者,世联中国及其一致 决权
行动人继续保留剩余 16.50%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交易完成后,大横琴拥有上
市公司 29.90%的表决权,并成为控股
股东,珠海市横琴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成为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中,世联中国与大横琴未认定
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控制权出让前,原控股股东郭信平持有
上市公司 38.82%股份。本次交易中,
郭信平将其持有的合众思壮 9.7048% 表决权
股份转让给郑州航空港区兴慧电子科 部分委
地方
合众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慧电子”), 托,且保
4 002383 国有 2019.10.30
思壮 并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郭信平将 留剩余
企业
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股份中的 股份表
10.2952%表决权委托给兴慧电子行使, 决权
并继续保留剩余 18.8192%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交易完成后,兴慧电子成为控
8
表决权 收购 控制权完
序 证券 上市
交易具体情况 委托类 方背 成变更日
号 代码 公司
型 景 期
股股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
理委员会成为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中,表决权委托双方未认定为
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上海长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海长耕”)通过协
议转让方式受让原控股股东于文彪及 自然
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三晖电气 9.36%,并 剩余表 人控
三晖
5 002857 接受后者 18.71%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 决权全 制的 2021.4.16
电气
托。交易完成后,上海长耕成为三晖电 部委托 合伙
气新控股股东。 企业
本次交易中,表决权委托双方未认定为
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控制权出让前,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王
东辉及其一致行动关系人吴敏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21.66%股份。2021 年 2 月
19 日,王东辉和吴敏与山东经达科技
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经
达”)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 剩余表 地方
荣联
6 002642 持有的上市公司 4%股权转让给后者, 决权全 国有 2021.3.25
科技
同时另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剩余 部委托 企业
17.66%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山东
经达,交易完成后济宁高新区国有资本
管理办公室成为实际控制人。
上述交易中,表决权委托双方未认定为
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020 年 3 月 11 日,中国城乡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城乡”)与
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签署了《表决
权委托协议》,拟接受后者合计 13.40%
中央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该交易生效后,中 剩余表
碧水 企业
7 300070 国城乡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拥有碧水源 决权全 2020.8.28
源 子公
23.95%表决权,成为控股股东,中交集 部委托
司
团成为间接控制人,国务院国资委成为
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中,中国城乡与表决权出让方
未认定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问题2. 申请文件及反馈回复显示,奥信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信
香港)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5.99%的股份无需取得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请你
9
公司对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
补充披露:奥信香港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5.99%的股份是否需要取得商务
部同意,如需,目前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其对本次重组的影响,并就该不确
定性作重大事项提示。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对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
规定,补充披露奥信香港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是否需要取得商务部
同意。
本次重组涉及上市公司向奥信香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奥信香港将持
有上市公司 6.03%股份(考虑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后发行价格的调整)。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15 修正)(以下简
称“《战投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奥信香港对上市公司
投资需要获得商务部同意。
根据江南化工的书面承诺,在实施本次重组过程中涉及奥信香港应根据《战
投管理办法》就取得江南化工股份取得商务部门同意的,江南化工在取得同意前
不实施向奥信香港发行股份。
二、目前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其对本次重组的影响,并就该不确定性
作重大事项提示。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于
2014 年 10 月 24 日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
发展改革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
上市公司核准和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三项审批事项,不再作为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改为并联式审批;涉及并联审批的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项目,在取得相关部委核准前,不得实施。
2、根据《重组报告书》及本所律师对江南化工、标的公司的核查,江南化
工及通过本次重组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均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
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中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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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江南化工在未获得商务部同意前不会实施向奥信香港非公开发行
股份,且前述事项能否获得商务部同意以及具体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问题3. 申请文件及反馈回复显示,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北方矿服股权属
于由商务部核准事项,预计于2021年5月底前办结。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市公
司就收购北方矿服申请商务部核准的最新进展。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答复:
2021 年 6 月 17 日,商务部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1000202100181 号),根据该证书,境外企业(最终目的地)为北矿技服,国
家为刚果(金),投资主体为北方爆破(51%)和江南化工(49%),投资路径
为中宝资源和北方矿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南化工通过本次交易取得北方矿服 49%
股权已取得商务部核准。
特致此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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