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 特 迅: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06-29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
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规划制订的原则
1、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建立持
续、稳定、积极的分红政策。
2、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公司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规划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投资者的合理
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
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2021-2023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
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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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 2021-2023 年原则上每年均应实施现金分红。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
2、在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
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的前提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021-2023 年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
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项目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及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
公司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外,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2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
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
拟订每年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Email 等),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
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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