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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 特 迅: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2020-06-29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20-055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迅”或“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实际控制
人廖晓霞女士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与
实际控制人廖晓霞女士签署《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一、廖晓霞女士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与廖晓霞女士签订了《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摘要如下:

    甲方(发行人):奥特迅

    乙方(认购人):廖晓霞女士

       (一)股份认购和支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股份认购价格及认购数量

    1、认购数量

    乙方拟以不低于 3,000.00 万元(含本数)的认购金额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如甲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等事
项,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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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
定价原则为: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的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甲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
票的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具体的发行价格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的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市场情况,并根据竞价的情
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廖晓霞女士承诺不参与竞价,接受公司根据竞价结果所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
参与认购。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乙方同意以
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作为认购价格
参与本次认购。

    (三)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乙方承诺,乙方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
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认购款的支付

    1、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核
准后,甲方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承销商)将向乙方发出缴款通知书,
乙方应按照通知的具体内容(包括缴款日期等)支付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的认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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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进行验资后,甲方应及时
相应地办理公司注册变更登记手续,及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办理乙方认购的股票的登记托管事项。

    (五)违约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任何义务及承诺和
保证,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全额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承
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其他专业机
构的费用)。

    (六)协议的成立、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双方正式签署后成立,在下述条件均得到成就之日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

    3、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若上述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且不能得以履行
的,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七)协议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除前述“协议的成立、协议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条款外,本协议未附带其
他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八)协议终止

    双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

    1、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不能达到
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

    2、中国证监会不核准本次发行本协议;

    3、本协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已完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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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二、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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