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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 特 迅: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8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
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17]1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
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如下
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亦不
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
项。

   3、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
并进行信息披露。对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7]16 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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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

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我们认为该预案是在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

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下结合公司2020年度经营情况提出的,充分考虑了公

司2020年度盈利状况、未来资金需求、非公开发行实施进展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

综合因素。该预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也

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长远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

提出的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预案。

    独立董事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

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了有效的落实和执

行,《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的建设及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有效保证了公司各

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切实有效地保护

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标准结合了目前公司的实际经营

状况及各岗位职责要求,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提出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审

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酬标准符合公

司及行业现状,我们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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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20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能够严格按照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及有关考核制度执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主要是为了其业务规模的扩大,

以及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

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对其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该项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担保事项的实施。

    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关联交易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

立意见

   我们对2020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以及实际发生情况进行了

审阅,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情况。

2020年受疫情影响,根据市场经营情况,双方实际需求下降,具体合同执行进度

也相应减缓,故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

对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实施、决策程序及以前年度实际交易情况等核查,现就

公司2021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布如下意见:

   1、我们认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向关联方采购设备产品及接受关联方提供的

劳务等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的经营需要,向奥电高压和奥华源出租办公场地属于

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交易价格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等的规定。

   2、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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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情形。

   七、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

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职业

资格,在公司2020年度审计中,工作严谨、客观、公允、独立,体现了良好的职

业规范和操守,且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意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年度计提及冲回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及冲回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能够

客观公允反映公司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情况,公司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并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

定,开展本次计提及冲回资产减值准备。

   九、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及授权延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有利于确保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郭万达、张宏图、李立
                                                 202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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