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奥 特 迅: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9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A-3 层、第 22A、23A、24A 层,

   21A-3/F., 22A/F.,23A/F.,24A/F., 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Road, 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 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5 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
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了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
会 的 议 案 》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出席人员、地点、会议议程和议案、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
议案》。公司控股股东欧华实业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关于提请增加深圳奥特迅
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提议将上述《关
于拟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作为临时议案增加到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关
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对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事宜进
行补充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2021年5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5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
北区松坪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由董事王凤仁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
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6名,均
为截至2021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0,304,137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9.068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代表共5名,均为截至2021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0,245,4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9.0422%。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
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8,7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66%。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
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
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
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0,304,1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审议《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0,304,1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3、审议《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0,304,1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4、审议《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0,304,1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5、审议《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0,304,1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6、审议《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0,304,1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7、审议《关于公司监事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0,304,1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8、审议《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0,304,1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9、审议《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0,304,1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10、审议《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0,304,1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1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0,304,1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12、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300,5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关联股东欧华实业有限公司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1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
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300,5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关联股东欧华实业有限公司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14、审议《关于拟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0,304,1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以上第11项、第12项、第13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薛庆锋




                                                   梁翠云




                                                202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