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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 特 迅:《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1年12月)2021-12-18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控制经营风险,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同时
加强与规范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依
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
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管理或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
为。

    公司委托理财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进行委
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委托方应是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
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
得最大收益。

    第四条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授权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理财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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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累计购买产品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且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30%,由董
事会批准;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的,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种类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限内,公司任一时点的委托理财余额不得超出已经审批的金额,超出部分应按
照上述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七条 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
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
评估,并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对风险进行审核;

    (二)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根据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议批准,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实施。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包
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
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事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
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
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委托方营业执照复
印件等提交合同审批部门进行预审,之后提交财务负责人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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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总裁、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五)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银行营业执
照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向董事会提供合同
审批表、理财协议、受托方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及内部联络函。财务部确保提供的委
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
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
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
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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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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