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兴包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2022-04-21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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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
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 年修订)、《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
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
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依法享
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五条 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上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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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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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召集人,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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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公司和控股股东应当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
对于投资者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上市公司董事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需要提供网络方式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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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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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 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 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参加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
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第三十五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
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并向会议主持人出示有效证明。
对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要求发言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有权就议事日程或议题提出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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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提出的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做出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
(四) 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 不具备出席会议资格的;
(二) 蓄意扰乱会场秩序的;
(三) 衣冠不整有伤风化的;
(四) 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的。
如果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
场。必要时可以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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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或调整;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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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
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
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其他股东适
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
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根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当
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二)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
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
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监事)。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
数,否则视为弃权。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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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至少达到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确定最终董事(监事)人选。
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的得票数应当分别排序、单独计算,以保证董事会中独立董事
的人数与比例。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时,
每拥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可提名一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最多不得超过董
事会中独立董事的组成人数。每拥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可提名一位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但最多不得超过董事会中非独立董事的组成人数。
(三)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及其他情况。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布前述与独立董事有关的内容。
(四)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其
他职工民主选举机构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五)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大会结束
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其是
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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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四十七条 董事在接受聘任前应当确保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于董事会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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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大会议题进行审议后,应立即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在进行
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第五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
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
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五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
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股东大会
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条 大会议题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散会。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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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它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
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以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通知股东。在通知中注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的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
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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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
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
织实施。董事会、监事会应将决议执行情况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原则相一致,若有相悖,按以上法
律法规、新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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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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