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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兴包装: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21  

                        证券代码:002228            证券简称:合兴包装      公告编号:2022-026 号
债券代码:128071            债券简称:合兴转债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74 号)核准,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公开发行了 595.75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59,575.00 万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9]547 号”文同意,公司 59,575 万元可转
换公司债券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中文简称“合
兴转债”,债券代码“128071”。
    根据相关规定和《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
为 2020 年 2 月 24 日至 2025 年 8 月 16 日。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合兴转债”因转股减少 295,816,400 元,转股数
量为 69,114,547 股,剩余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 299,933,600 元。据上述转股情
况,公司总股本将由 1,169,516,948 股变更为 1,238,631,495 股,注册资本将由
1,169,516,948 元变更为 1,238,631,495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因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已经增加,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6,951.6948 万元。                         123,863.1495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6,951.6948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3,863.149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16,951.694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23,863.1495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

                                            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有的本公司股份。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

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

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

制。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供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资产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

                                            公司应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

                                            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关证明材料。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三)本章程的修改;                    清算;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或调整;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或调整;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30%的;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六)股权激励计划;                    30%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罚,期限未满的;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务。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四)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整;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九)根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九)根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规定董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规定董

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 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其中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士。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十二个月内单笔或对同一事项累计交易成交金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交易有审核的权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限;对公司单项设定抵押的金额在人民币 1 亿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元以下(含 1 亿元)的资产抵押事项有审核的 会批准。

权限。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       (一)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程规定必须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除 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公司发生的

外。                                       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交易事项:购

   以上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 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 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以及 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提供担保、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内。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准;

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300 万元),3000 万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元人民币以下(不含 3000 万元)且交易金额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含 0.5%),5%以下(不含 5%)的关联交易有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审核的权限。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公司章程规定必须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项除外。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一千万元;

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规定。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二)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免于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规定第(4)

项或者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三)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和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股东大

会批准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

董事会决定。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

时对外披露。

    (四)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

对外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章程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五)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事项的审批权限为:除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三十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

                                           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过 5%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和 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 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会 派 出 机构 和 证 券交 易 所报 送半 年 度 财 务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派 出 机 构 和证 券 交易 所 报 送季 度 财务 会 计   行编制。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
刊登公司和其它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指定巨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
                                            司公告和其它需要披露的信息。
登公司有关信息的网站。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条件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

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相应的担保。

低限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时,以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内
  容以工商核准变更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