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兴包装: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2022-04-21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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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
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秘办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
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
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子)公
司负责人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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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
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行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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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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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
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
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
息。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需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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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
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
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涉及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进行填写。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
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本机构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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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悉内
幕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厦门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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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在公司内部非业务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
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按《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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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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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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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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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号 情人姓名 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
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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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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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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