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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维通信: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18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奥维通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
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我们认为《2020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
查和了解,现对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未占用公司资金,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2020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无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无任何
形式的对外担保,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零。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和保障投资者权益,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
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
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重视给予
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强调现金分红,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
拟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
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此次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不超过 1.7 亿元。根据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须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六、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
能力,在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有利于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晓波、房华、王凤仁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