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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维通信:回购股份管理制度2021-03-18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回购股份行为,
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认真学
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适用本制度: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
   公司除上述情形外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意见》、《通
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
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
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
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
财务状况相匹配。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
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在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
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支持公司依法回购股份,不得滥用
权利、利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
法违规行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为公司回购股份依法提供资金支持。
    第七条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
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八条 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服务、出具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
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
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 回购股份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二)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
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依法采
取集中竞价、要约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回购。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回购股
份的,应当依法采取集中竞价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
    第十二条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
形回购股份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回购股份:
   (一)自有资金;
   (二)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
   (三)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金融机构借款;
   (五)其他合法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
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包含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等多种情形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种用途的拟回购
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拟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售的回购股份数量或者
资金总额。回购方案中未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已回购股份不得出售。
    第十五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
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50%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
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前款规定的交易均价按照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
总额除以股票交易总量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回购的具体实施期限。因本制度第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股东
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
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并为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每日回购股份数量,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回购股份的,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
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但每五
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一百万股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一)开盘集合竞价;
   (二)收盘前半小时内;
   (三)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
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回购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仅限于存放回
购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
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与回购股份相关的申领股东名册、开
立回购专用账户、查询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买卖股票情况、注销回购股份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回购股份情况复杂、涉及重大问题专业判断的,公司可以聘请财务
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相关问题出具专业意见,并与
回购股份方案一并披露。

                         第三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权的提议人可以向公司董
事会提议回购股份。提议人的提议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
性和可行性,并至少包括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规定的内容。
   提议人拟提议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
在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到回购股份提议后,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回购股
份提议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提议人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三)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方式、价格区间、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资金总额至少有一项明确上
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
间的增减持计划;
   (五)提议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
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的承诺(如适用);
   (六)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现金流以及股价
等情况,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股份事项。
   公司董事会可以就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等情况是否适合回购、回购规模及回购会
计处理等事项与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在听取会计师意见后,审慎确定回购股份的数
量、金额、价格区间和实施方式等关键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股东大
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回购股份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回购股
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授权议案及决议中,明确授权实施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
    第三十条 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
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公司已发行公司债券的,还应当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本
制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或者收到该情形回购股
份提议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方案、独立董事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发布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将回购股
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回购方案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因相
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回购方案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将不利于维护公
司权益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拟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变更后
的内容,以及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产生的影响等,并应当按
照制定回购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用途。
    第三十四条 回购股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方式、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
资金总额;
   (三)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五)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六)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
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
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
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八)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在提议前六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
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如适用);
   (九)持股5%以上股东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如适用);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十一)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十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如适用);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
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公司法》《意见》《通知》、本制度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
   (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价值分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
要性;
   (三)结合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及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来源等
因素,说明回购股份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
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
股数量、比例。
   回购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披露股东大
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
比例。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开立
回购专用账户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回购报告
书。
       第三十八条 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一)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
   (二)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
内予以披露;
   (三)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已回购股份数量、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
已支付的总金额。
   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
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回购行为。
    第三十九条 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公司应当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使用资
金总额与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进行对照,就回购实施情况
与方案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
提议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买卖情况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
变动公告中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注销回购股份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回购股份注销
申请,以及中国结算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回购股份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已回购的股份,应当根据披露的回购用途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或者转让事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
本章规定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但下列期间除外:
   (一)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并至少公告以下内容:
   (一)减持回购股份的董事会决议;
   (二)减持的原因、目的和方式;
   (三)拟减持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四)减持的价格区间;
   (五)减持的实施期限(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减持所得资金的用途及使用安排;
   (七)预计减持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减持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等情况
的分析;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
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减持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
进行出售股份的委托:
   (一)开盘集合竞价;
   (二)收盘前半小时内;
   (三)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减持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跌幅限制的价格。
    第四十六条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
超过减持计划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减持数量不超过二十
万股的除外。
   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第四十七条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应当在以下时间
   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一)在首次减持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
   (二)减持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日内予以披露;
   (三)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减持进展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已减持股份数量、减持的最高价、最低价、
均价和回购均价。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行为。
    第四十八条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在减持期限届满或者
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时,应当停止减持行为,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减持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
   公司应当在减持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比例、减持所
得资金总额与减持计划进行对照,就减持实施情况与减持计划的差异作出解释,并
就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 公司回购的股份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根据有关规定在三年持有期
限届满前注销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及时履行债权人通知义务。

                         第五章 回购股份的日常监管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各方在回购股份等信息依法披露前,必须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的同时,将下列相关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含主要负责人);
   (三)回购方案的提议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含主要
负责人)(如适用);
   (四)为本次回购股份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回购股份的咨询、制定、论证等
各环节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适用);
   (五)上述第(一)至(四)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六)其他在公司回购股份前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知悉本次回购信息的知情
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五十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股份的交易行为,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等交易行为进行监控。
    第五十二条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回购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并作
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要求赔偿损失等措施予以处罚,
涉及犯罪的,将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公司计算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时,总股本以公司最近一
次公告的总股本为准,不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
   公司计算定期报告中每股收益等相关指标时,发行在外的总股本以扣减回购专
用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提议人、第
一大股东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其一致行动人。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
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