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 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保证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关股东的同意。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提出请求。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或增加新的提案。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 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并作出决议。 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各股东。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 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00。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 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 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 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 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 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 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总数。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数。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低持股比例限制。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可以集中使用。 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 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 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 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 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 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 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 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 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 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 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 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 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反对或弃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优先股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 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 公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 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新增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 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 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 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 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 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 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 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 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 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 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 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 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 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 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 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五十条 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 新增 则列明股东大会有关条款。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 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 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 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 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 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