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3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保证内幕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
息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
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
事会秘书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股东的接待、咨询
(质询)、服务工作。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审批严格遵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职
责和程序办理。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
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
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相关公告。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因所担任的职务,或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因所担任的职务,或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主管部门(各级建委、税务、工商、统计、财政部门等)
及改制企业母体的相关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订、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五)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控股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
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档案、财务、审计人员等及相关知情人员;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
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
协助上市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及时报送。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迟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填
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
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交所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在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须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
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
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组织证券部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要求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其所填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备存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证券部应配合
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
完善)之日起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公司、
控股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并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
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
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的,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其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并
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在二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如
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
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注 1)
公司简称:民和股份 公司代码:002234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内幕知情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单位 职务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人姓名 企业代码 时间 信息地点 途径或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减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要求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
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