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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和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20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听取了董事会的介绍并查阅了
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2年上半年对外担 保和关
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和落实,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
公告[2022]26号)的规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
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为子公司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提供42,000万元担保额
度;为控股子公司潍坊民和食品有限公司提供10,000万元担保额度;为子公司期
末担保余额27,570万元,占公司期末净资产的9.81%。为参股公司北大荒宝泉岭
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1,958.4万元担保额度,期末担保余额1,958.4万元,占公
司期末经审计的0.63%。

    上述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
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2022年半年
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
形,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变更“年孵化1亿只商品代肉雏鸡孵化厂建设项目”
实施地点是公司经过审慎考虑孵化和销售布局做出的决定,本次除项目实施地点
发生变化外,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化。变更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
影响,符合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同意变更“年孵化1亿只商品代肉雏鸡孵化厂建设项目”实施地点。




                                   独立董事:程永峰、梁兰锋、王德良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