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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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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

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 14:00 在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南
关路 2 号附 3 号民和股份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6 日,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6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08,327,78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043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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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均为

截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07,868,09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0.911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9,6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31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59,6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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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8,315,7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9%;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95%;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77%;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28%。

  2、 审议《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8,315,7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9%;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95%;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77%;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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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审议《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8,315,7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9%;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95%;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77%;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28%。

  4、 审议《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08,315,7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9%;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95%;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77%;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28%。

  5、 审议《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315,7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9%;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95%;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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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审议《关于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315,7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9%;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95%;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77%;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28%。

  7、 审议《关于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315,7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9%;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95%;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审议《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315,7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9%;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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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95%;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77%;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28%。

  9、 审议《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8,315,7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9%;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95%;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77%;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28%。

  10、 审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315,7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9%;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95%;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77%;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28%。

  11、 审议《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315,7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9%;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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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95%;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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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依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王阳光



                                                                         202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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